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1民初2053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岳西路西七农贸市场恢复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108XJ。
法定代表人:杨慧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申,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被告齐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闫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7280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为小区宽带、基站接入、新线路的建设等工作。工资按照工作量计算,没有固定发放工资。2018年8月29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在砀山县朱楼镇邵桥新村安装宽带施工时受伤,随后被当时在一起施工的员工送往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入淮北矿工总医院治疗64天。支出医疗费12万多元,之后原告每月需到安徽合肥的一家医院做尿道扩张手术等治疗项目,每月均支出数千元。(另原告气愤的是被告把原告的意外险赔偿款据为己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至今未果。
齐力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不是被告雇佣的工人,不受被告管理,原告的劳务报酬不是被告发放,原告与被告不是雇用关系。本工程是被告交由曹永军施工,被告与曹永军是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是曹永军雇佣的工人,原告的损失应由雇主曹永军承担。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本次加工承揽合同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95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返还为原告垫付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齐力公司是经营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宽带接入网业务,综合布线等业务的公司。砀山县朱楼镇邵桥新村安装宽带接入网、综合布线工程施工,是齐力公司发包给曹永军承包施工的。曹永军雇佣***、丁言武等人施工。2018年8月29日,***按照曹永军的安排在砀山县朱楼镇邵桥新村安装宽带施工时,不慎被倾倒的电信线杆高空坠落砸伤,被送往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天转入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治疗64天(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11月1日),伤情诊断为:1、骨盆骨折(左髋臼骨折,双侧耻骨坐骨骨折,右侧骶骨骨折);2、左锁骨骨折;3、腹部闭合性损伤。支出医疗费94458.91元(92145.78元+80元+414元+163元+124.13元+552元+980元)。之后,原告到安徽合肥安医大一附院做尿道扩张手术等治疗项目,支出3002.62元(558.60元+20元+558.60元+726.31元+40元+1039.11元+60元),在淮北矿工总医院支付186元。
查明:2017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6132元,居民服务业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500元,据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97647.53元(94458.91元+3002.62元+186元),误工费36132元÷365天×64天=6335元,护理费48500元÷365天×64天=8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64天=1920元。
查明:事故发生后,齐力公司为***垫付医疗费94644.9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85783.53元(19200元+66583.53元),该理赔款由齐力公司领取。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齐力公司将砀山县朱楼镇邵桥新村安装宽带接入网、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发包给曹永军承包施工,曹永军雇佣***施工,施工中***因曹永军没有相应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主的曹永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损失的60%为宜,即(医疗费97647.53元+误工费6335元+护理费8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60%=68644元。***在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医疗费97647.53元+误工费6335元+护理费8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40%=45762元。作为发包方的齐力公司是应当知道曹永军无相应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齐力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曹永军,应与曹永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力公司应赔偿***的费用68644元,可在其为***垫付的医疗费中扣除,剩余的垫付费用25814.91元(94458.91元-68644元)本院不予审理。***请求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请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可在残疾等级鉴定后,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8644元(已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原告***负担1127元,被告安徽齐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姬 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应付款,请汇入收款单位砀山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徽商银行砀山支行,账号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