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5288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016605-X。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公司拆迁附属楼所得款汇入本院,本院支付申请人30万元,收取执行费8250元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