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4426号
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办事处西徐村何墩组(307省道向西1.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6X4E4C。
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思,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11X。
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花园路西南角曹庄********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190U9X。
法定代表人:金开柱,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文阳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怀国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