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1479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55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11X。
法定代表人:杜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69720H。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1)皖15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502执147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