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破申3号

申请人: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55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400152982111X。

法定代表人:杜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锐,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69720H。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泓,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6日书面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异议。

2020年4月20日本院组织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听证。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泓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王长伟,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季铵盐、季铵碱、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相转移催化剂(不含有毒、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驱油剂、各类化工产品(不含有毒、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工机械设备;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根据被申请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截止2020年10月31日资产总值1.93亿元,负债2.73亿元,尚有巨额的或有负债和未审结的诉讼案件。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土地、房产、机械设备及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人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被申请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安徽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奔马先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马从军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朱林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