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7672号
原告: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北京大道喜善科技园1#研发楼2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YEF93W(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牛成,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站北路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1441874H(1-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868元,减半收取10934元,由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