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1522号
申请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北京大道嘉善科技园1#研发楼2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YEF93W。
法定代表人:施强。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