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3381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北京大道嘉善科技园1#研发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YEF93W。
法定代表人:何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安徽三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通过庭前调解,双方已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端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