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305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雪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3847874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遥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许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6212800L,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188号。
法定代表人:梅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雪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雪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雪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已减半),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2元,由原告常州市雪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