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919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
主要负责人:陈维胜,该村民组组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6212800L。
法定代表人:吴君。
被执行人:胡宗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言立,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应友,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申请执行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宗朋、王言立、王应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应友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163000237945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8.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友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163000237945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