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执919号之三十一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
主要负责人:陈维胜,该村民组组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6212800L。
法定代表人:吴君。
被执行人:胡宗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言立,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应友,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东院村民组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宗朋、王言立、王应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应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应友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10051×××16账户内存款205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