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68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垂岗乡垂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40411112。
法定代表人:余金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袁训旺
书记员朱鸿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