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583号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85229479T,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市区快活岭。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81民初509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义务。
后在执行阶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88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涛
审判员 林峰
审判员 汪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