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5174号
原告:***,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傲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159184F。
住所地:蒙城县黄海居委会牛群商贸城6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黄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