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宏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民初1466号
原告: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159184F(1-1),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鸿业又一城小区6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鑫,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项目负责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宏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MYFC8D(1-1),住所:蒙城县刘海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佑忠(系公司职工),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宏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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