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536号
原告: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鸿业又一城小区6幢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159184F(1-1)。
法定代表人:黄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解放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533M。
负责人:李清,该局局长。
原告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35,7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利率标准,从欠款之日起至所有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二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蒙城县庄子花园小区改造工程项目,通过招标,被告一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被告一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庄子花园小区改造给排水、弱电亮化、景观铺装、路基水稳层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蒙城县庄子花园小区改造给排水、弱电亮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庄子花园小区改造项目景观铺装及水稳基层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格、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给排水、弱电亮化工程总价暂定7,116,186.75元,具体依据竣工审计完成后工程量为准;景观铺装、路基水稳层工程总造价为6,658,573.49元,按照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参照清单附件清单表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两被告的要求完成施工、并经过业主签证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23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业主使用。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并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报告。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13,774,760.24元,工程签证增加工程价款213万元,合计工程价款15,904,760.24元。根据分包合同结算方式:审计结束后支付审计总价款的95%,宜涉案工程质保期已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被告下欠工程款6,935,778.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同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以上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特具文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异议人与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柳州仲裁委员会。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庄子花园小区改造项目景观铺装及水稳基层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在履约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由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异议人与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蒙城县庄子花园小区改造工程给排水、弱电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在履约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由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发包方(甲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异议人作为涉案分包合同甲方且住所地在广西柳州市,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签订的以上两份合同均约定产生的争议纠纷由柳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本案不应当由贵院管辖,应当由柳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基于以上理由,异议人认为:贵院不宜审理本案。为查清本案事实、为更好的审理本案,异议人特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柳州仲裁委员会。
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并排期开庭,现被答辩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拖延本案办案时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答辩理由如下:一、本案仲裁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蒙城县庄子花园小区改造工程给排水、弱电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九条约定:…经过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发包方(甲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仲裁委不明确,明显属于约定不明,双方事后又未达成具体的仲裁机构,不应适用仲裁条款,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二、本案不受仲裁条款约束。答辩人除起诉被答辩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起诉被答辩人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本案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和案件工程所在地均在蒙城县,证实蒙城县人民法院对该家有管辖权。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答辩人有权对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且不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蒙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子以驳回。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5日,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庄子花园小区改造项目景观铺装及水稳基层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第九部分争议约定:“合同在履约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由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蒙城县庄子花园小区改造工程给排水、弱电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第九部分争议约定:“合同在履约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由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庄子花园小区改造项目景观铺装及水稳基层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甲方所在地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签订的《蒙城县庄子花园小区改造工程给排水、弱电亮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甲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公司注册地为广西柳州市,即亦为柳州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现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约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案涉争议应由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50元,减半收取30,1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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