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649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159184F。
住所地:蒙城县鸿业又一城小区6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 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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