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622民初6613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鸿业又一城小区6幢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1591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潺,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