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执4618号
寇占社
***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冀0102民初464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剑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史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