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3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597254N。
法定代表人:杜云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的存款538872.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