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181行初5号
原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俞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炽瑞,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长市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7285110060。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大春,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第三人: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GYC66。
法定代表人:陶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大春、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毛春祥
人民陪审员  苏 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瑾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