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3550号之二
原告: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粑粑坳组210国道旁二十三冶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GPQL629。
经营者: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龙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130344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朋,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19022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37号-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GYC66。
法定代表人:陶青。
原告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白云区云峰架业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胥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晗
书记员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