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10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白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庚,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215。
法定代表人:陶青。
被告:***,男,土家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