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10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白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庚,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215。

法定代表人:陶青。

被告:***,男,土家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8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