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1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凝,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PGYC66.
法定代表人:陶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施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