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17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维也纳庄园15号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GTA2T。

法定代表人:何文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吴雷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竞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