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17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维也纳庄园15号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GTA2T。
法定代表人:何文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特邀调解员吴雷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竞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