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76号
原告: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4楼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山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泰山爱动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北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要求深圳泰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4496号裁决书。泰山北京公司与深圳泰山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同一天向我院提起诉讼。泰山北京公司起诉***一案的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4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347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347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