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5932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楼**101内**0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H。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信用代码×××5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