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377号
原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DUT8G,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
法定代表人:许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载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R9Q9XC,,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年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载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39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回371元),由原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梅英
书记员任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