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324号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9313X4。
法定代表人:张新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DUT8G。
法定代表人:许来。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