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946号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70837K。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毛,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DUT8G。
法定代表人:许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涂光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邦宇
书记员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