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许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申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光机电标准化厂房3栋。
法定代表人:马林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申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1621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皖1621执5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86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3、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4月7日、5月29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1民初6741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磊
审判员 王 群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