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顶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DUT86。
法定代表人:许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永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朝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