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与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终7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桥沟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慧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辉,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二审审查,“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无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中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10年9月3日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改制结束,其下属分支机构尚需改制或解散。2011年3月2日“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在《关于成立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的决定及通知》中载:本母公司(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因改制而注销解散,随之本公司2011年3月15日也要改散。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载“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作为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被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后,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继……”。
另查明,“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载发照时间是2004年3月23日,宜昌市工商局年检最晚时间是2011年4月18日。“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原负责人韩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
“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征求紫阳县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案中,“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以其名义提起诉讼,在一审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且与鸿源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也是“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鸿源公司在一审中未对“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诉讼主体提出异议,故一审予以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现无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且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已经被其法人注销,从“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看到2011年之后再无年检信息,原负责人韩某某在诉讼中死亡,现无证据证明“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故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应驳回“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的起诉,“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在认可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鸿源公司同意“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故本院予以准许。经一、二审查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属实,鸿源公司亦认可,实际施工人或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因双方在施工中未最终结算工程款而产生纠纷,故对于一审中双方交纳的鉴定费由各自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2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审判员 张代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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