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276号
原告: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凤凰城建材市场S1#1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3368534539。
法定代表人:杨孝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3455。
法定代表人:郑顺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已对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被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皖1302民初7527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阶段。
本院认为,原告已对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被立案受理,该案现仍在审理阶段,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宇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李 标
审 判 员 张西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攀攀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