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324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燕凌,安徽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俞华刚,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杭大福,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程岭乡程岭村大前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MUSJB9F。
法定代表人:张家新,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俞华刚、杭大福、安徽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杭大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大福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杭大福的起诉。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