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78350643。
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谐阳光城小区75#楼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Q2A。
法定代表人:姚康。
被执行人:翟光亮,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25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光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8186元,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翟光亮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E×××××号、皖E×××××号、皖E×××××号汽车;
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内非经本院允可,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处分,不得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昭平
审 判 员 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