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02民初4098号
原告:池州皖浙新型建材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通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95063813J。
法定代表人:顾鸿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珊珊,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谐阳光城小区**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Q2A。
法定代表人:姚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池州皖浙新型建材研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纪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款人民币508567.5元及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前城御澜湾18#、19#楼及地下室桩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截止2018年1月19日最后一次供货,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混凝土1808.5方,合计混凝土款为人民币808567元。按照约定,被告己经预付30万元,余款在最后一次供货结束之日起15日内,即2018年2月3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根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违约导致诉讼的,原告支出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池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前城御澜湾18#、19#楼及地下室桩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约定,被告预付30万元,余款在最后一次供货结束之日起15日内付清。并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因被告违约导致诉讼的,原告支出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等违约责任。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原告2018年1月19日最后一次供货,原告依约计向被告提供混凝土1808.5方,合计混凝土款为人民币808567.5元,扣除被告预付30万元,被告尚欠508567.5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池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货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结算书方式对原告供货时间、数量和所欠货款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8567.5元和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州皖浙新型建材研制有限公司货款5085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0856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州皖浙新型建材研制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7元,保全费3093.26元,合计13340.26元由被告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24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 玮
人民陪审员 杜春香
人民陪审员 张洪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