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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皖浙新型建材研制有限公司、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02执21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皖浙新型建材研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立强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宋会杰
书记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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