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76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明欧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明欧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安徽明欧服饰有限公司在无为经济开发区有两栋在建厂房,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明欧服饰有限公司有和解意向,且安徽明欧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厂房暂不宜处置,经向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安徽明欧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绪峰
审判员 汪利民
审判员 潘**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