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财保139号
申请人胡斌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326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3263元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琳
书记员 吴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