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开发区丰海建筑机械经营部、某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857号
原告:滁州开发区丰海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皖东国际车城B区)7幢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0MA204F55XI。
经营者:陈道建,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龙,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谐阳光城小区75#楼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02A。
法定代表人:翟光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开发区丰海建筑机械经营部与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滁州开发区丰海建筑机械经营部不能提供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身份识别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身份识别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滁州开发区丰海建筑机械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依法退给原告滁州开发区丰海建筑机械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飞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