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6民初636号之一
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安置区16#楼A(西)区2单元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17574105。
法定代表人:曹国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经济开发区颍泰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48736393Q。
法定代表人:相兰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因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47450元退还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阜阳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汤峰
人民陪审员任春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