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22民初7694号
原告:江苏二月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20CE7X9T,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马场工业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17574105,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关屯乡关屯村新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二月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月二公司)诉被告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月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29953.4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模板每张每月加1元,木方每方每月加30元加付货款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模板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模板、木方。2021年6月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529953.41元。依据合同约定,从供货之月起至付款之月止,在约定单价基础上,模板每张每月加1元,木方每方每月加30元,直至付清余款止,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7日,原告二月二公司(甲方)与被告**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模板木方购销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建筑模板和**,建筑模板单价为每张44.76元,**单价为每方1628元,备注:此价格不含税,开票另加5个点。含运费到阜阳市工地。第三条约定:双方停止合作情况下(以最后一次出库单为准)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全部货款。第四条约定乙方指定责任收货人为:**、***。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协定,从供货之月至付款之月止,在约定单价基础上,模板每张每月加1元,木方每方每月加30元,直至付清余款止。若乙方未按约定付款及未按约定时间内付清余款,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多次向被告交付建筑模板、**。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1492633.41元。原告自认河北省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替被告向其支付货款586500元,同意抵冲欠款。
另查明,原告与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费3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建筑模板木方购销合同》、销售单、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价款。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492633.41元,减去河北省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586500元,应再向原告支付货款906133.41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二月二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613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6133.4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20元,由被告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 静
附:
一、履行义务提示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沭阳北京路支行
开户名称: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专用账号:62×××58
不按时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身份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信用;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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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