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6850017K。
法定代表人:董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97361585M。
法定代表人:秦丰收,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固镇富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9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