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671号
申请人:安徽省瀚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叉口东南角海顿国际广场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099011817T。
法定代表人:张永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淝河东街2号城市公馆B地块商业1幢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86515312K。
法定代表人:姚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勇,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安徽省瀚磊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勇名下银行存款108675.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勇名下银行存款108675.36元。
案件申请费1063元,由申请人安徽省瀚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