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5850号
原告: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刚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590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路304号鑫鹏大厦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5312K。
法定代表人:姚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合肥市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