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抗2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新区金阳陆东侧第四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37332050W。
法定代表人:周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99号信旺九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军邦,该公司董事长。
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生效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规定的情形,作出合检民(行)监[2018]3401000018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轩银珍
审 判 员 李 鸿
审 判 员 汪仁茂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平
书 记 员 付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