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1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99号信旺九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1-9)。
法定代表人:王军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37332050W。
法定代表人:周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2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皖0122执109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柯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