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金宸架业有限公司

淮北市金宸架业有限公司、淮北市威恒架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财保131号 申请人:淮北市金宸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彭楼村小街子,统一社信用代码913406003280085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威恒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宋疃行政村北东组53-1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340600MA2WJH9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淮北市金宸架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威恒架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16106.07元(账号:×××1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营业部),该申请由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金宸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威恒架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16106.07元(账号:×××1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营业部),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金宸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