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4133号之三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11栋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3G277F(1-1)。
法定代表人:秦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丽,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大道北侧嘉善科技园1#科研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6UK6B。
法定代表人:俞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启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芬
书 记 员 卢青书